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襄阳养犬管理规定( 四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的,由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使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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