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襄阳养犬管理规定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
第五条 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留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
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
第二章 管理区域
第八条 本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
(一)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 。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
(二)重点管理区:襄阳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重点管理区的范围 。
(三)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无证养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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