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最新( 二 )


(三)承办费用 。大病保险承办费用从年度大病保险费中列支,基准费用按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3%计取;建立管理控费激励机制,大病保险费结算后(包括扣除承办费用后)有结余的,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分档提高当年承办费标准 。具体为:结余在当年筹资总额5%以内时,不提高承办费;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5%(含5%)—10%时,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承办费率为4%,年度考核优良的单位承办费率为3.5%,其他不提高承办费;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10%(含10%)以上时,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承办费率为5%,年度考核优良的单位承办费率为4%,其他不提高承办费 。
(四)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大病保险联合办公机制 。要充分发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服务网络优势,加强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现场调查核实,对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实地监督审核、受理申报,对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全面复核复审 。除特殊困难群体“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大病保险补偿资金应按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并向其支付,或者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
(五)服务提升 。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稳步推行全省范围内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建立与“一站式”结算相适应的全流程资金管控机制 。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大病保险经办服务 。
四、监督管理
(一)运行监管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和《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考核评分办法》组织开展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大病保险业务招投标和承办费用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规范运行和管理服务,加强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制定疾病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可以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 。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出现的政策性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管理性亏损,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担;因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
(二)第三方评估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对全市大病保险运行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完善大病政策、选定承办机构的参考依据 。对评估中发现的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评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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