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承租人迁出我区 , 不在我区工作 , 中断劳动合同的;或通过购买(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不动产不再符合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条件的 , 用人企业(单位)应当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前收回承租的人才住房并及时报告人才住房办 , 并在1个月内将腾退的住房交还给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 , 对因骗取或违规使用人才住房 , 需退出但拒不服从的 , 区人才住房办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赣州市南康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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