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有关“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 , 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天天公司应当按照“30天价保”其他条款的约定 , 向小王履行全额退还差价的义务 。
最终 ,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天天公司退还124元给小王 。
法官说法
在一些促销活动期间 , 经营者往往以提供价格保护服务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购物 , 从而达到其销售目的 。 现实中 , 各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细则各有不同 , 一些经营者便以价保为名 , 吸引消费者购物 , 在消费者申请价保时 , 又以各种方式“克扣”或阻碍消费者获得价格差额补偿 。
本案中 , 经营者在销售时 , 将赠品“免费赠与”消费者 , 在消费者申请价格保护时 , 又按赠品的价值来抵扣差额 。 该行为的实质 , 是将赠品与主商品捆绑销售 , 要求消费者对赠品单独支付价格 。 因买卖合同而发生的赠送行为 , 是经营者以产品销售为目的 , 而采取的商业策略 。 站在经营者的角度 , 将赠品价值计算在商品价格之内 , 无可厚非 。 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 , 其下单付款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针对主商品 , 并未单独就赠品的“购买”与经营者达成协议 。 经营者在兑现价格保护承诺时 , 强制将赠品的价值作为抵扣 , 超出了双方的协议范围 , 排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 故此 , 本案裁判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 , 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价格保护条款 , 尤其是对消费者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条款 , 应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作出更为明确的提示 , 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在网上挑选心仪的商品时 , 也应当擦亮眼睛 , 仔细阅读相关售后、保价、争议解决条款 , 及时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出意见 , 防止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 ,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 其内容无效 。来源:公众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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