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充电器|新手机刚买就降了580元,退差价还要被商家扣124元赠品钱

无线充电器|新手机刚买就降了580元,退差价还要被商家扣124元赠品钱

人生最心塞的事之一刚买完就降价

还好商品享受保价

但是沟通下来
怎么还是感觉

买的不如卖的精
退差价时被扣赠品费

2021年11月 , 小王在天天公司的网络自营旗舰店购买了一台手机 , 并支付货款5679元 。 该手机交易快照显示 , 商品享受“30天价保” , 并赠送价值199元的某品牌无线充电器一个 。
【无线充电器|新手机刚买就降了580元,退差价还要被商家扣124元赠品钱】没过几天 , 该店开始促销 , 小王刚购买的手机降价至5099元 , 与其支付货款存在580元的差价 , 于是 , 小王向天天公司申请价格保护 。 天天公司同意退还456元 , 并以原订单中包含一个无线充电器赠品 , 价保需扣除赠品金额为由 , 拒绝退还剩余的124元 。
小王认为 , 天天公司拒绝退还124元所依据的条款属霸王条款 , 是变相捆绑销售和欺骗消费者 , 不应作为拒绝退还主商品价格保护差价的理由;且天天公司对于价格保护规则的展示不直观 , 其购买商品时未能看到相关规则条款 。
因此 , 小王将天天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 请求判令天天公司退还价格差额124元 ,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天天公司则辩称 , 案涉商品订单销售页面载明 , 赠送价值199元无线充电器 , 支持30天价格保护 。 价格保护规则的内容明确 , 且已在商品销售页面进行明确提示 , 消费者可通过商品销售页面 , 以及售后服务页面等多个渠道 , 查询价格保护条款细则 。 该细则第十条已载明 , 原订单若是含有赠品的 , 申请价格保护时 , 需扣除赠品金额 。 小王作为消费者 , 对于其享有的权利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拒绝退还的124元货款属于赠品金额的扣除 , 并未违反双方买卖合同 。
法院:商家的价格保护条款无效 , 需退1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价格保护是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 , 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一 , 其具体规则内容由天天公司事先拟定 , 并在同类型交易中重复使用 。 在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时 , 不与消费者就相关内容进行专门协商 。 因此 , 天天公司在平台公示的关于价格保护的规则 , 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
价格保护条款与消费者作出购物决定紧密相关 , 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 , 仅在案涉商品销售界面 , 注明该商品享受价格保护服务 , 并未同时对价格保护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 在与小王订立买卖合同时 , 也未就价格保护条款的内容进行显著提示 。 因此 , 天天公司对案涉争议条款内容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 。
另外 , 赠品需和主商品区分开 , 在单独取得消费者同意之后 , 才能要求消费者在退款时 , 对赠品的价值进行补额 。 天天公司制定的价格保护规则第十条 , 关于“原订单含赠品申请价保时需扣除赠品金额”的约定 , 将赠品作为退还差价时 , 应予扣除的部分 , 且不给予消费者“是否以退还赠品的方式 , 获得全额价差补偿”的自由选择权 。 在消费者提出保价时 , 强制消费者捆绑接受赠品 , 事实上是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案涉争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 , 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 , 显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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