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三 )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用途原为非居住用地需变更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人可按照土地用途变更的规定,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批准文件获得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
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方式 。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
(四)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本细则基础上细化完善项目联合审查的具体内容和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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