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修建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的计算要领
1、修建占地面积计算:参照国度有关修建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范例计算(1)单层、多层及以上修建物按修建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程度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罗采光井等)外围的程度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程度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程度面积计算 。R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修建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程度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以上修建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修建物的通道或两个修建物间有顶盖的排挤通廊,按其程度投影面积计算(7)两个修建物间无顶盖的排挤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程度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门不计入修建占地面积:(1)无顶盖的花架等修建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修筑物不计算 。(3)都会大众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修建面积计算:按国度有关修建面积的计算计划计算:(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修建面积 。对设备层兼作遁迹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都会计划局审定(2)按照福州市实际环境,参照国度有关修建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排挤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修建面积 。(3)关闭阳台、挑廊按其程度投影面积计算修建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修建面积 。3、修建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修建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开场所的,应计算修建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屋面层修建面积不凌驾尺度层修建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修建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门的高度不凌驾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门的高度凌驾1m的,按下式计算修建面积:式中:A——折算的修建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修建面积(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差别性质的修建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F=(F1×P1%)+(F2×P2%)式中:F——审定容积率,F1、F2——差别性质的修建容积率P1、P2——差别性质的修建所占比例 。如同一建造用地内由差别范例的多幢修建混淆而成,应将差别范例的修建占地面积分别划定后,再以上式审定其各自的容积率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差别性质的修建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修建面积应至少占总修建面积的10%,不够10%的,其容积率和修建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修建的划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修建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修建的划定执行 。4、绿地面积的计算:(1)大众绿地包罗各级中心绿地、河、湖畔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餍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 。(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划定修建间距领域之外 。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作为宅旁(宅间)绿地 。(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界限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都会门路则计算至红线;距衡宇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4)门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门路红线内计划的绿地为准举行计算(5)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界限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距路边1m,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门路、都会门路则计算至门路红线;距衡宇墙脚1.5m 。(6)块状、带状大众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门路、都会门路的大众绿地计算至红线5、修建用地面积计算:修建用地面积以福州市都会计划局正式划定用地领域的面积为准,都会门路红线内、河流蓝线内、绿地绿线内面积不得计入6、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造用地内,可以全天为社会公众供给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大众操作的室内外空间(包罗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需切合下列条件:a.沿都会门路、广场留设;b.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m以上,实际操作面积不少于100㎡;c.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毗连用地地面或门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门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d.供给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e.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f.修建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造单元代行管理;g.常年开放,且不转变操作性质;h.室内或室外开放空间,应是无障碍设计的空间;i.室内净高不少于5m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中对公众开放的实际操作面积,N——有效系数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标高与门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 以内(含±1.5m)时,N=1.0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门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至+5.0m(含+5.0m)或-1.5m至-5.0m(含-5.0m)时,N=0.7 。c.供给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以内,或供给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至+12.0m时,N=1.0 。7、修建间距计算除另有划定外,修建间距是指两幢修建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隔绝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修建,其修建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修建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隔绝 。8、修建高度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修建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罗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修建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修建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修建高度应按上述要领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修建高度内 。9、沿路修建高度(1)沿路一般修建高度的控制H≤1.5(W+S)式中:H——为建造允许高度;W——为门路宽度;S——为修建退距 。(2)沿路高层组合修建高度的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修建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造用地沿门路计划红线的长度;W——门路计划红线宽度;S——沿路修建的后退隔绝 。b.在实际运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要领,也可接纳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和图七的作图要领控制修建高度 。A’≤1.5L(W+S),式中A’为沿路修建以1:1(即45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 。L、W、S的意义同前10、修建高度控制的视线阐述要领)按照修建、文物掩护单元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举行视线阐述,视点的隔绝大于或即是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隔绝控制高度的,视点隔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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