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依法令划定对必然的待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法令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相识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管理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倒霉诉讼成果的归属问题 。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令预先设定的一种法令成果,即当必然事实是否存在难于查明而法院又需作出裁判的环境下,依法推定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负担败诉成果的法令制度 。举证责任的设定本身就表现着一种法令价钱的选择,表现为在特定环境下对特定确当事人一方给予更充实的掩护 。
都会衡宇拆迁,事关国度及千万城镇住民的切身好处,制约着都会经济的成长,甚为各界关注 。但迄今为止,国务院1991年公布的《都会衡宇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唯一的范例都会衡宇拆迁赔偿安置问题的全国性法例 。该法例适应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带有较重的计划体制色彩 。在上海,从1991年开始,市政府相继颁发了《上海市都会衡宇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危棚简屋革新地块居住衡宇拆迁赔偿安置试行措施》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对范例上海的都会衡宇拆迁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现在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衡宇拆迁行政法例、规章效力条理较低,政策性强、内容上偏重实体权利的划定 。有关步骤方面的划定甚少,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更是未曾涉及 。
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将拆迁纠纷视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好处辩说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司法步骤上适用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上接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拆迁纠纷案件是现代化都会建造历程中出现的我国特有的民事案件,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引起拆迁赔偿安置法令关连的是衡宇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和公布拆迁通告,这一行为本身代表着国度意志,被拆迁人对此并无选择的自由 。其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拆迁纠纷法令的主体,也是依行政法例、规章确定的,当事人之间并无选择的自由 。再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外貌上是平等的民事法令关连主体,但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并非实质上的平等 。因此,在拆迁纠纷案件中适用平等举证原则并不公正,不得充实掩护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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