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宜昌市城区公租房政策 2020年宜昌公租房最新消息( 四 )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限期整改和退回公租房时 ,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应予协助 。
第二十八条 限期退回期满或腾退搬迁期满 , 拒不腾退公租房的 , 采取以下措施:
(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 , 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二)承租人未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租房的 , 公租房所在地的社区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暂停受理其住房保障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 ,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采取限供或暂停用水用气服务等措施;
(三)探索采取门禁管控、信用约束等多种措施开展公租房退出管理 , 对仍然不腾退的承租人 ,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的 ,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第二十六条其他情形之一的 , 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 , 可依法申请区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和考评办法 。
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 , 发现承租人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 , 及时上报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处理;第二十六条其他情形之一的 , 按月上报公租房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处理 。
第三十条 加强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体系建设 , 将保障对象守信及失信记录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 , 应退出公租房 。需要续租的 , 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 , 按申请审核程序提出续租申请 , 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 , 续签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三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停发租赁补贴 。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 , 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 。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应接受保障资格动态审核 。动态审核主要依靠公租房信息系统自动比对开展 。暂未纳入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的保障对象 , 结合公租房租赁合同续签 , 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动态审核 。
第三十五条 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变化及收入、财产、房产、就业、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资格审核信息变化的 , 保障对象或集中申请的企业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的1个月内主动告知申请受理单位 。
申请人本人因去世或离异等退出公租房保障的 , 正在享受保障的其他家庭成员可按申请审核程序变更申请人 。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申请人发生变化 , 承租企业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的1个月内告知运营单位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租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 , 应依法核实、处理 。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按现居住地实行属地管理 , 原审批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 , 除原审批资格相关问题由原审批地负责外 , 其他事项均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 。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 , 推进落实公租房规划、政策措施、目标任务等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