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宜昌市城区公租房政策 2020年宜昌公租房最新消息( 二 )


第九条实物配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和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分配计划管理 , 优先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可定向供应配租、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 。
(一)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 , 常态化受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
(二)定向供应的公租房 , 主要面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定群体 , 由项目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 。
(三)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 , 主要面向环卫、公交、教育、医疗等重点公共服务行业和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产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 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 。
第十条 当筹集房源充足时 , 市住建部门将制定面向社会集中配租方案并公开发布 , 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实物配租 。
第十一条 同类实物配租方式中 , 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
第十二条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 , 符合保障条件的 , 全部予以保障 。
第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其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 , 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 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不低于3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 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 并适时调整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 均按建筑面积计取租金 。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实施租金减免 , 具体条件、标准及程序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并发布;其他承租人 ,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 , 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计租 。
第十五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的优惠幅度大致相当的原则 , 制定租赁补贴标准 , 并适时调整 。
申请人从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 , 其中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月发放;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季度发放 。
第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应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条件和申请程序 。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 其中 , 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 , 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未婚者仅指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 。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定向供应的公租房和租赁补贴 , 自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登记、交易、析产记录(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 或在城区承租公房 , 承租期内的 , 视为有住房 , 其保障面积应扣除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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