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对存在于业主专有空间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挪用、侵占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资金的, 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的, 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不及时受理、处理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 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 尚未进行登记的, 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 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第七十七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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