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 十 )


第五十七条 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 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全体业主公示, 公示期满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五十九条 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 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满后, 保修期内报告的维修事项, 应当由建设单位完成维修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 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 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 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存在于其专有空间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并积极配合维修、改造 。
第六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具体保修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期起始日之前, 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 一次性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 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
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
第六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接管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 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等需要,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并及时恢复原状 。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 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 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 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不得任意调整 。
第六十三条 物业交付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物业管理用房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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