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11)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 应当按照小区总体规划面积, 首期一次性提供足额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随开发进度, 分期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
第六十四条 在住宅区房屋初始登记时,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同时办理登记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抵押 。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 。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 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 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 。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按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经营收益应当专户储存, 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六十五条 业主(包括已售出公有住房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 应当由业主续筹 。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
第六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 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 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 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紧急情况处置后, 应当向相关业主公示, 接受监督 。
第六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 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 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
房屋灭失的, 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警示、惩戒: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 。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四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 不履行交接义务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 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的, 给予警告;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 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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