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全文( 二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 按照省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 编制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 ,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 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
第十三条 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质量标准和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分布情况和质量等级建立黑土地分类保护制度 , 将黑土地划分为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 。
第十六条 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及重大调整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 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质量标准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 建立质量档案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监测制度 , 确定黑土地监测站(点) , 建立监测网络 , 监测土壤理化性状、黑土层厚度、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污染状况等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 。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黑土地监测信息 , 预测预报黑土地数量和质量动态变化情况 , 建立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监
测预警机制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园区建设 , 逐步探索黑土地保护新模式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划定黑土地的边界 , 对黑土地数量和质量实施严格保护 。
第二十一条 按照我省中东西不同区域资源分布、自然生态等差异化特征 , 中部地区对耕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 东部地区对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 西部地区对耕地、草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 沿江河流域对冲积形成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
重点保护类黑土地应当实施农艺调控措施 , 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 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层变薄和土壤质量退化 。
治理修复类黑土地包括质量严重退化或者污染严重的黑土地 , 应当实行轮耕、休耕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采取土壤工程技术等污染防治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对不同质量耕地采取差异化利用和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 引导扶持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
应当政府肥力及化类耕地 , 的 , 措施 , 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 支持有机肥料的研发、生产和施用 , 鼓励土地经营者积造、施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 , 降低化肥施用量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 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 , 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 , 对坡耕地、风蚀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管护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 , 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 , 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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