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全文( 四 )


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 。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 。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 。 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 结合本地实际 , 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
(一)秸秆综合利用;
(二)测土配方施肥;
(三)有机肥施用;
(四)轮作;
(五)休耕;
(六)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封育、深松补播和季节性禁牧;
(七)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八)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措施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 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土、农业、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 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 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五条 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六条 黑土地保护实行督察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督察机构 , 对下级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地区 , 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 , 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程序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 。
【2021最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全文】 第四十九条 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 , 依法接受监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黑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应当对在生产中对黑土地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实施表土剥离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表土剥离的 , 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 , 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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