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全文( 五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 , 或者擅自改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盗挖黑土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限期恢复原状 , 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 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恢复原状活动 ,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 违法生产和销售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 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土地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依法确定的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控制污染或者修复 ,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 , 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黑土地使用及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的 , 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 给黑土地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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