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全文( 三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 , 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 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黑土地进行重点整治 ,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进行恢复利用 , 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性利用 。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表土剥离标准、技术规范和具体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 , 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 。 剥离的表土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复垦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 , 提高表土剥离补贴标准 , 建立完善表土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管理机制 。 表土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黑土地保护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 , 更新改造现有防护林 , 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和草地 , 对已经开垦、蚕食的林地和草地应当限期恢复 。
东部地区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营造植物保护带 。
严禁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 , 采取农艺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 , 加强盐碱土和风沙土综合治理 。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沙治沙规划 , 营造防风固沙林 , 加强防沙治沙监督管理 。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盐碱土和风沙土治理、防沙治沙 。
第三十五条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过境雨洪和灌区退水等水资源向重要湖泡、湿地供水 , 保障湿地生态安全 , 提高区域水生态保护能力 , 并将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制度 , 对草原载畜量进行定期核定 , 实行动态管理 , 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 , 防止草原超载过牧 。
草原经营者应当采取人工种草、草地围栏等多种措施 , 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 。
第三十七条 西部地区在严重退化和生态脆弱的区域实行草原禁牧和休牧制度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 , 需要使用草原的 , 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 修筑其他工程 , 应当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 , 必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 , 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 已经批准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种植方案 , 不得擅自改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者林木 。
第三十八条 禁止盗挖黑土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 , 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 , 完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 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 采取有效措施 , 加大资金投入 , 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 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 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土壤环境 。 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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