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省内跨市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二 )


2.其他人员 。其他符合参保市规定的省内跨市就医人员 , 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参保市应当提供省内跨市就医备案线上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参保市经办机构窗口或参保市公布的小程序、手机APP、网站、电话(传真)等渠道 , 办理跨市就医备案 。
第九条 已办理省内跨市就医备案的人员 , 异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 , 或需省内转诊、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等 , 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第十条 跨市就医人员可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 认定信息由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参保市和就医市经办机构备案 。跨市就医人员在参保市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的 , 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
第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就医市经办机构应当将跨市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各市应互认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 。
第十二条 各市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市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联网结算的相关业务培训 , 包括政策宣传、就医登记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系统操作等 。
第十三条 建立跨市就医直接结算稽核协同机制 。就医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定点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 。跨市就医人员有违规行为的 , 就医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制止并告知参保市经办机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省医保中心适时组织省内跨市就医联审互查 , 对各市责任落实情况、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 。
第十五条 各市经办机构应加强跨市就医费用内控管理 , 做好跨市就医行为监控 , 定期编报跨市就医分析报告 。
第四章 就医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 , 按规定对省内跨市就医人员进行身份识别 , 为跨市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同等的诊疗、购药、结算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备案等服务 , 实时上传就诊、购药、结算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备案信息等 。
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已开通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 , 遵守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 。
第十八条 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服务 , 应当确认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信息 , 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 , 接诊医师应当分别开具单独的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分别予以结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 , 接诊医师应当按照病种分别开具单独的门诊特定病种处方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分别予以结算 。
第十九条 省内跨市就医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项目范围(详见附件1) , 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生育保险就医服务 , 应当选取相应生育保险项目标识 , 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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