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省内跨市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内跨市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 保障全省有序开展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4号)等规章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省内跨市就医是指我省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参保市)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就医、购药行为 。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
第四条 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省内跨市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省跨市就医直接结算业务的稽核工作;负责省内跨市就医医疗保障资金直接结算工作 。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做好本地区的省内跨市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确认本市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就医的医疗费用;负责审核、清算省内跨市就医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 将审核及清算数据报送省医保中心 。
第五条 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省内跨市就医备案手续 , 备案完成后其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市有关规定的人员 。
【广东医保省内跨市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四)异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市转诊规定的人员 。
(五)异地生育就医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异地就医人员 。
(六)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 , 在参保市以外定点医药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 以及其他符合参保市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
参保人在省内跨市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产前检查就医 , 按照参保市规定选择定点医药机构 。
第七条 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有效 。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根据居住证明有效期合理确定备案有效期 。提供承诺书作为备案材料的 , 备案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市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确定备案有效期 。
(四)异地转诊人员:包括异地门诊(含门诊特定病种)转诊人员和异地转院人员 。备案有效期由各统筹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
(五)异地生育就医人员: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
(六)临时异地就医人员:
1.急诊人员: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 , 在参保市以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住院的人员 , 可就诊后补办备案手续 。急诊住院当次入院有效 。急诊门诊后因病情需要继续门诊或住院治疗的 , 急诊之日起10日内无需再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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