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省内跨市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三 )


参保人员发生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纳入省内跨市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 , 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照参保市政策规定计算出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 , 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补记账机制 。因医保信息系统异常、急诊补备案等客观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指引参保人员办理补记账手续 , 并原渠道退回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未到定点医药机构办理补记账手续 , 其发生的就医费用符合参保市规定的 , 可向参保市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逐步建立零星报销协办机制 。
参保市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向就医市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发送零星报销协办业务信息(详见附件2) 。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协办业务信息的要求将参保人员病历和医疗费用明细等资料通过接口方式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
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参保人员病历和医疗费用明细等资料符合参保市报销规定的 , 直接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照跨市就医直接结算规则对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 参保市经办机构将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退回参保人员 。
第五章 费用结算与年度清算
第二十三条 跨市就医门诊医疗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 原则上按项目付费 。
跨市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 按照就医市结算办法执行 , 月度预结算按照就医市规定的比例预拨付给各定点医药机构 。就医市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的 , 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清算所涉及的病种分值、分值单价、医院系数等按照就医市同一清算年度数据执行 。就医市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床日付费、按项目付费等支付方式的 , 按照就医市的支付方式执行 。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等其他清算规则同步按照就医市规则执行 。
第二十四条 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流程如下:
(一)申报 。每月10日前 , 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上月发生的跨市就医医疗费用 , 按照国家接口规范进行对账及结算清单上传 。就医市经办机构根据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后的医疗费用进行申报 , 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填报《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相关表样详见附件3-8)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时进行对账确认的 , 则该医药机构当月费用的结算自动顺延至下一周期 。
(二)受理、审核和结算 。每月20日前 , 就医市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 审核完成后分别生成《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说明》《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表》《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汇总表》《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拨付计划表》(相关表样详见附件9-18) , 并送参保市经办机构确认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下载《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说明》《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审核支付表》用于院内账务核对 。如医药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 可与就医市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 由就医市经办机构于下一结算周期中统一补拨或补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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