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省内跨市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四 )


(三)医疗费用月结算拨付 。每月底前 , 省医保中心根据就医市经办机构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生成的《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月结算拨付计划表》 , 按照与开户银行约定的支付表格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开户银行 , 并委托开户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 , 同时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广东省医疗保险跨市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见附件19)、《广东省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险种分类表》(见附件20)电子信息反馈给参保市经办机构 。
第二十五条 就医市经办机构开展本地医疗费用年度清算时 , 同步开展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 。
定点医药机构未正常记账结算的经由参保市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零星报销的跨市住院医疗费用 , 以零星报销结算时间计入该定点医药机构当年度跨市住院医疗费用清算范围 。就医市对各定点医药机构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区分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进行清算 , 根据清算结果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生成《广东省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拨付计划表》(见附件21) , 经参保市经办机构确认后报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 。各参保市对相应定点医药机构全年应支付金额 , 根据就医市该定点医药机构的清算费用结果以及各参保市在该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记账费用占比确定 。
年度清算时 , 定点医药机构的清算金额小于该年度医保基金预付总额的 , 应在收到清算结果10日内原渠道足额归还 。
第六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额预算编制原则 , 统筹考虑地区内就医与转外就医等情况 , 完善分项分类预算管理办法 , 健全预算和结算管理机制 。
第二十七条
(一)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下称省结算专户)用于结算全省跨市就医医疗费用 。
(二)省结算专户所产生的利息按季度上缴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
(三)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由结算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
第二十八条 每年2月5日前 , 省医保中心按照上上年度跨市就医支出总额的30%(以十万元为整数)核定各市跨市就医年度预付金金额并下达通知至各市 , 各市收到通知后于10日内将核定的预付金划入省结算专户 。每月月结后 , 当各市跨市就医年度预付金结存量低于30%时应于10日内补足 。
第二十九条
(一)预付金 。省医保中心收到各市上缴年度预付金或补足预付金时 , 根据通知以及银行划款通知单 , 借记“银行存款” , 贷记“暂收款” , “暂收款”按市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各市经办机构根据省医保中心下发的通知以及银行划款通知单 , 借记“暂付款” , 贷记“银行存款” 。
(二)医疗费用 。省医保中心支付跨市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时 , 根据各地市确认的金额以及银行划款通知单 , 借记“暂收款” , 贷记“银行存款” , 冲减“暂收款”的各市明细 。参保市经办机构根据开户银行划款通知单 , 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 , 贷记“暂付款” 。
第三十条
(一)省医保中心负责核准省结算专户的收支明细账 , 市经办机构负责核对本地区账户的收支明细账 。
(二)建立跨市就医结算及对账制度 。市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底对应收应付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 , 并协助省医保中心做好结算专户资金划转的核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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