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确定为审核对象,并可以在本批次轮候分配中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或者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 。
第二十条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资格审核、资格公示、房源分配方面予以单列安排 。
第二十一条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
第二十二条配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型的配租标准具体为:
(一)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二)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三)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
第二十三条在承租期间符合房型调整批次轮候分配方案的承租家庭,可以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型调整办法和批次方案要求提出申请 。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每批次的轮候资格确认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并公布《选房手册》 。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
第二十五条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轮候资格,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
(一)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二)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 。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家庭办理选房或者交房手续前对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 。
第二十七条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符合租金补助政策的申请家庭应当同时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特殊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和特殊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
第四章租金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调整机制 。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
(一)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二)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三)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四)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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