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来穗人员公租房最新政策公布了吗?( 三 )


3.区医保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情况 。
4.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商事主体登记情况 。
5.团市委及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审查核实申请人志愿服务情况 。
资料审核责任归属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区为准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无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
(四)复核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齐各会审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汇总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住房等情况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同时公示相关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获表彰或者奖励情况(见义勇为行为属不宜公开情形的,按规定处理)、从业时间、献血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等情况 。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等单位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 。对于申请人存在“犯罪违法嫌疑”情况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本人 。申请人提出申诉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反馈市公安部门并由市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六)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
第九条 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
第十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采取积分和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配租 。
配租先后顺序按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列;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在广州地区缴纳医疗保险年限月数长短进行二次排名确定次序;经二次排名仍未能确定次序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
申请人积分包括基础配租分和优先配租分两类:
(一)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积基础配租分60分;
(二)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10分;
(三)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的申请人,每个荣誉称号积优先配租分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的获奖人员,积优先配租分20分;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积优先配租分10分;获省或者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积优先配租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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