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三 )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 , 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
第三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切实把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作为一件民生大事来抓 , 限期解决问题 , 认真落实到位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职 , 从严把关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事宜列入年度督查计划 , 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 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 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好的 , 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 ,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 , 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 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举办、管理、使用、回收、补建等做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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