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 , 应当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 , 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 。3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 , 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 , 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 室外游戏场地和防护措施 。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 , 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 , 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 , 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 , 应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幼儿园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 , 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一条 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不得在预留幼儿园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 。
【试行 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选址、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 , 严禁在安全隐患地带建幼儿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监管 ,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
第十三条 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 , 或需对原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 , 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 , 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 。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 , 应当先建设后征用 。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 , 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 , 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 , 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 , 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 ,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 , 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 。
第十五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第十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按规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 , 简化审批手续 , 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 , 建成后应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 保证属地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及普惠率达到国家及省相关要求 , 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 ,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 开发建设单位实质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 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配套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审核上述资料后 , 清点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 并造册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 , 可举办为独立的公办幼儿园 , 也可以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的形式 。财政部门要将公办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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