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参赛选手和积极组织参与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及参赛资格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
(一)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40万元;
(三)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四)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五)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
第三十六条 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成绩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
(二)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
(三)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获得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6000元、3000元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对培训、辅导参赛选手在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组织参加竞赛和承办职业技能大赛一类竞赛赛事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沈阳市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单位”奖牌 。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各项比赛,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及格的参赛选手,不受职业年限限制,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晋级手续 。竞赛获奖选手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由竞赛主办成员单位在竞赛结束后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6名选手、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选手,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2名选手、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并可按相关规定参评高级工程师 。
(二)获得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4—6名选手、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3—4名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名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并可按相关规定参评工程师 。
(三)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5—6名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3名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名选手,可晋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并可按相关规定参评助理工程师;其余前6名选手在比赛中实际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均及格,且符合晋升条件,在原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级 。
第四十条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参赛资格的选手、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2名的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1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可授予“沈阳五一劳动奖章” 或 “沈阳市五四青年奖章” 或“沈阳市巾帼建功标兵”(女性参赛选手) 。相关荣誉不可兼得 。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4—6名的选手、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3—6名的选手、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2名的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可授予 “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或“沈阳市技术能手”称号 。相关荣誉不可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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