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2021年昆明电动车头盔规定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及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两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B1761 2018.3国家标准规定的非机动车,以及超过前述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 。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1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三、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齐、有序 。
五、对不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内投放和未同向依次摆放的共享助力车,经通知运营企业2小时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门将子以清理 。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假戴安全头盔 。
七、各运营企业应当为共享助力车配备安全头盔 。在街面运营未悬挂牌照和来配备头盔的共享助力车,由城市管理制门对车辆进行清理 。
八、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得发生超载、超员、超速、醉酒驾驶、载客营运、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服从交通警察及勤务辅助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
九、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要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昆明市辖区内道路行驶 。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行为予以曝光,并向所在社区、单位、公司、企业进行抄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同步抄送市、县(市)区文明办,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动态管理 。
【附政策原文 2021年昆明电动车头盔规定】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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