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育儿假吗 山东生育假

【山东有育儿假吗 山东生育假】山东有育儿假吗?
答:目前山东省育儿假处于拟新增阶段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最新规定: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拟不计入“三孩”
山东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生育子女死亡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 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子女数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 , 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 , 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 ,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拟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 简化认定情形 , 拟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
子女3周岁前父母每年拟休不少于10天“育儿假”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 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在陪产假、育儿假以及增加的产假期间 , 女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 所在单位不得取消其福利待遇、降低工资或者辞退 。
与现行条例相比 , 山东拟新增设“育儿假” , 并拟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而且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 , 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发放 。
为了让举措更好落地推行 ,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专门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男性陪产假拟从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
与现行条例相比 ,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没有变化 , 依然拟采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产假六十日”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 。也就意味着 , 山东女职工的产假仍有158天假期 。
不过男性陪产假天数拟延长 , 从现行的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陪产假 。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
意见稿同时拟规定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 , 继续享受奖励或者扶助 。
奖励或者扶助内容拟包括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 , 每月领取规定数额的奖励费;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 , 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按月领取养老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 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意见稿还拟规定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特别扶助 , 还应当享受下列扶助:按照规定获得一次性扶助金;住房困难的 , 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 , 领取护理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获得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享受无偿或者低收费的扶养服务;获得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全方位帮扶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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