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3月24日汕金府〔2020〕6号发布 根据2021年12月17日 汕金府〔2021〕19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规范我区区级公租房的筹建和配租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好“幸福金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92号)5件规章之一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第三条 区住建局是区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发改、民政、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督、住建、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
第四条 区政府采用投资建设、收购、租赁和清理政府闲置住房等形式筹集区级公租房 。区级公租房房源在入住使用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必要修缮、装饰和配套,达到能满足基本家居生活所需的设施和功能要求后投入使用 。区级公租房满足我区公租房保障需求后有剩余的,可以统筹调配 。区级公租房投入使用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委托房源提供单位或其他机构对公租房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服务 。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上缴区财政作为公租房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
区级公租房的收购、租赁、改造和维修的资金来源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三部分组成 。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提出本年度区级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第六条 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如下:
(一)金平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
(二)外来务工人员 。
第七条 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的标准及准入条件:
(一)金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金平区户籍;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我区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金平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
第八条 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区级公租房 。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相关经验推荐
- 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 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 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 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 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金标准是多少 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金标准
- 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额怎么算?
-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标准文件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标准
- 淄博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淄博人才公寓怎么申请
- 关于公布牟平区区级人才公寓首批房源和开展配组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