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3、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开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4、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为申请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 。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查证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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