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林业局


铁力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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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林业局

2020年,某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与某公司签订教学设备采购合同 。其后,因该事业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该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告知该公司,因该事业单位账户内的款项均为专款专用,故不能对其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该案进入僵局状态 。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类案索引
其一:( 2021 )最高法执复 33 号执行复议审查案
黑龙江高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冻结了伊春铁力林业局在工商银行开设的 6 个账户,总计 9000 余万元 。铁力林业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冻结的账户均为专项资金账户,包括森林抚育资金、天然林保护资金、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安置职工基本养老和医保补贴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林业局职工养老保险资金、中药材基地资金等,不应当被冻结 。
黑龙江高院经审查认为,专项资金是明确了用途的资金,下拨机关明确了使用去向 ,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专项资金一般不应视为是单位和企业的自有资金或收益,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 。根据该院查证的事实及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该院所冻结的上述6个银行账户均为专项资金账户,该院对上述专项资金账户进行冻结,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黑龙江高院冻结的六个案涉账户,分别为森林抚育资金专户、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专户、一次性安置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职工养老保险专户和中药材基地资金专户 。上述账户性质均为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来源或为上级拨款,或为业主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其用途均明确为专款专用,结合本案铁力林业局提交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案涉账户银行对账单、开户行出具的说明等证据,黑龙江高院认定被冻结的被执行人六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系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具有事实依据 。海洋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认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铁力林业局存在财务混同、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形,故海洋公司的相关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
其二:(2019)最高法执复38号执行复议审查案
青海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化作、彭永录、金秉承与被执行人久治县人民政府、久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不服,向青海高院提出书面异议 。
青海高院认为,从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该院冻结的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确属财政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确属财政性资金 。该账户内的资金在名义上属于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 , 但实质上是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代为管理的财政性专用资金,且该账户内的资金用途是特定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并无对该账户内资金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 。所以,该账户内的资金实质上并不属于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所有 。为保障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单位承担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 , 只能用该单位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故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关于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财政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成立 , 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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