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林业局( 二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能否执行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的问题,本院在《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的答复意见中明确 , 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上述意见精神指导类案司法实践多年迄今没有改变 。从青海高院查明情况及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冻结的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确属财政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财政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而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 。故青海高院裁定撤销(2017)青执112号之九执行裁定,解除对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6068.00元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 。但是,根据党政机关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相关文件精神,青海高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久治县政府、久治县发改和商务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限期筹备自有资金,或者申报、补报财政专项资金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第29号)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2.《财政部关于对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在所属公司撤并中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财法函字〔2000〕8号)规定,预算外资金属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明确: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
【铁力林业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 , 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
5.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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