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 一方违约时 ,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订金与定金】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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