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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