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自建房新规定 东莞自建房建设标准及建设要求

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 。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符合总建筑面积要求的,允许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3米 。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 。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
【东莞市自建房新规定 东莞自建房建设标准及建设要求】(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
(六)临街农房应退让道路红线 。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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