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准入评估、监督管理和考核管理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长护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取得相关运营资质,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签订南宁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协议,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机构 。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长护险试点运行期间,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及城区(除武鸣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定点准入评估工作;各县(含武鸣区)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定点准入评估工作 。长护险定点机构准入评估结果实行同城互认 。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签订南宁市长护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负责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对定点机构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
长护险定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合理、优质的长护险护理服务 。
第二章 定点准入评估
第四条 我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准入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分类管理,满足重度失能人员接受机构上门护理或入住机构护理等服务形式的需求 。
(二)公平公正,综合评估,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连锁机构发展,兼顾公立与民营机构 。
(三)优化配置,动态管理,遵循护理服务市场需求与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相适应,促进优质护理服务资源市场供给,合理控制护理服务成本 。
第五条 具备规定条件,愿意提供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并接受我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的,可自愿提出长护险定点机构准入评估申请 。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执业标准及服务规范 。
2.建立与长护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护理服务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积极贯彻执行并正向宣传南宁市长护险政策 。
3.按照行业规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配备的岗位职能和人员数量与运营服务能力相匹配;配备符合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
(二)入选范围
1.医疗机构
(1)指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院、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2)设置独立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专职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 。
(3)南宁市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连续满3个自然月,服务人数达10人以上,以医疗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依据,计算截止时间为递交申请材料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
2.养老机构
(1)指依法办理登记,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
(2)具备民政部门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设置有独立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或就近与至少一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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