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先垫后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和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员);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三)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
(五)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以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申请时间为准),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需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
二、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
(一)培训机构 。本市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 。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政府补贴范围内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前,需向注册地或实际培训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的,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签订合同后培训机构可面向全市招生开展培训 。
(二)补贴培训职业(工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等,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并适时调整发布 。具体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范围内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待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要求实施);国家、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 。
三、培训实施
(一)培训申请 。拟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应通过青岛就业网(网址:http://jy.qingdao.gov.cn,下同)进入“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先垫后补培训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本人的培训需求信息,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培训机构,由系统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培训补贴条件和职业(工种)、等级鉴定申报条件 。对系统审核通过的,应于培训申请后10日内到所选择的培训机构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对于超出10日的,本次培训申请信息由系统自动删除作废 。
对系统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范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和报到证),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填报,然后再进行培训申请 。
申请培训人员应对通过青岛就业网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因弄虚作假、信息填报错误等原因造成培训后不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而不能参加鉴定,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
(二)开班信息登记 。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后,应在30日内实施培训(每个班次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不得超过30人),并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 。经与培训机构签约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系统按培训人员户籍,将其培训信息自动转发至各区市(非本市户籍人员转发至其常住地所在区市),作为各区市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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