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 。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需要继续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二十三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 。
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
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无力补缴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多缴、错缴的,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缴存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将多缴、错缴资金退回缴存单位 。
第四章 账户封存、转移、托管
第二十六条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
第二十八条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
第二十九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
第三十条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
第五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注销、托管及内部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提取;(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 。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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