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助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缴存管理的适应性、科学性,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
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四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五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遗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第六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四)可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根据管委会授权,负责审批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及行政处罚;
(八)按照本级财政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理委托银行的选择方案,报经管委会批准通过,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理委托银行,并对其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缴存业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确保缴存职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真实有效;
(三)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应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
(四)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等事宜;
(五)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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