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
(二)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 。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收土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经实施单位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 。
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其购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实施单位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征收安置房建设方 。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征收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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