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设立总部的企业可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温州市印发《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我市将力争每年招引培育总部企业100家以上,5年内实现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500强企业,以及大型央(国)企、独角兽、上市企业等头部企业在温州设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 。
根据指导意见
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10亿元,当年取得相应称号的总部企业,将给予能级提升奖励 。其中,对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 。
指导意见还就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
规范总部企业认定
在温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
2.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
3.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
4.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它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第三年应达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其它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
指导意见提出,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扶持政策措施 。
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1.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 。新招引的总部企业,可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在温租用、购建自用办公场地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年度租金或购建办公房产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租金补助或购建办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 。
2.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10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
对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3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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