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为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制定落实具体培育方案 , 积极配备培养导师、团队助手 , 提供重要技术技能岗位 , 为其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 , 营造有利于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要健全收入分配机制 , 根据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 并在经费、实训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要帮助解决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 使其精益求精、专业专注地从事技术技能和创新工作 。
第十三条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在享受工作津贴期间 , 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及用人单位每年评估一次 , 重点评估技能水平、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 。
第十四条有犯罪记录、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情形的 , 不得申报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 。
第十五条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 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二)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三)入选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
第十六条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撤销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 , 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 , 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 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被确认为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不履行劳动合同被辞退 , 并经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确认 , 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用人单位 , 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兑现政策待遇、经费发放或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 , 未认真履行职责 , 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 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工作津贴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 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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