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工匠待遇政策 珠海特级工匠享受珠海市政策

珠海工匠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工匠精神 , 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为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 , 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海工匠 , 是指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岗位 , 具有工匠精神、精湛技能、高超技艺的能工巧匠 。
本办法所称珠海特级工匠 , 是指在符合珠海工匠条件的基础上 , 技术技能达到同行业、同领域领先水平 , 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 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能工巧匠 。
第三条根据珠海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 用5年时间 , 培育珠海工匠500名左右、珠海特级工匠20名左右 。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并明确经办机构负责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的申报受理、待遇兑现等工作 。
第五条实施珠海工匠培育计划 , 以企业一线技术技能岗位职工为重点 ,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 , 突出工匠精神 ,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
第六条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 , 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三)年工资总收入10万元以上;
(四)近5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
1.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名次;
2.获珠海市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3.在本职业(工种)中 , 具备某种绝招绝技 , 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同行业中 , 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 , 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 , 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 ,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 , 在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
第七条珠海特级工匠除满足基本条件外 ,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二)具有绝技绝活 , 体现引领作用 , 技术技能达到同行业、同领域领先水平;
(三)在本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以上和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工资总收入20万元以上 。
第八条珠海工匠由企业自评或专家评审 , 珠海特级工匠由专家评审 。对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良好且技能人才密集的大中型骨干企业 , 每年安排名额由企业自评珠海工匠 。
(一)珠海工匠企业自评 。
1.确定资格 。企业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珠海工匠自评申请 , 经受理申请、择优筛选、实地考察、公示等程序 , 确定自评企业名单 , 并向社会公布 。
2.下达名额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 , 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技能人才队伍、经营状况和上年度销售收入与税收贡献等因素 , 向自评企业下达珠海工匠自评名额 。
3.报备方案 。自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珠海工匠基本条件 , 综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技能人才储备需求 , 制定自评工作方案 , 并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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