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户籍3年(含)以上,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离异或达到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人员可单独申请;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4.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1.毕业五年之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职工,其中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准入条件放宽到毕业8年之内;
2.工作范围在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浙江省居住证》积分不低于120分;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受学历限制);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其他形式实物住房保障的 。
2.申请家庭拥有一辆车辆购置价12万元(含)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销售金额为准)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万元(含)以上的 。
二、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和农村批地建房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
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房产、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和农村批地建房应纳入住房资助能力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
三、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身意愿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窗口领取或从永康市人民政府网(点此进入)下载填写《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
(二)初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窗口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核对身份证原件 。申请表填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信息 。初审结束后当日将申请材料送各住房保障审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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