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门诊共济保障政策主要内容( 二 )


三、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政策
1.2023年1月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
2.2023年1月起 , 退休人员(退职)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12月份本人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按月定额划入;2023年当年新退休人员按退休当月养老金的5.4%核准划账金额 , 按月定额划入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在完成办理相关手续后,次月起按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执行 。
3.2024年1月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调整 。
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在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基础上 , 实现家庭成员共济 。支付范围主要有: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参保人员签约家庭医生由个人负担的服务费;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5.参保人员参加失能人员照护保险个人缴费;
6.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7.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8.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共济给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9.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用于为本人及参加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的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10.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个人账户可以支付的费用 。
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范围由省统一制定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五、建立个人账户健康激励机制
【南京门诊共济保障政策主要内容】参加南京市职工医保一个自然年度未发生统筹基金支付的(含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不含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及核酸检测统筹基金支付),次年个人账户增记划入200元,连续2年未发生统筹基金支付的再增加100元,累计增300元 。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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