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东莞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当加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学校分布、学生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地区,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
第四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以及根据本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校车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直接从事校车服务行业经营行为的实体;
(二)有100辆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标准校车;
(三)应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地及具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维修保养场地,自有场所或签订规范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配备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车队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的管理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引导学校减少自主运营的校车,转为购买校车企业服务 。鼓励学校举办者(投资人)以参股(控股)方式投资成立专门的校车运营企业 。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及村(社区)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共同健全校车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一)指导和督促学校和校车企业每学期不少于1次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
(二)指导督促校车服务公司或校车所属单位做好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校车行驶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三)加强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公安部门需配备规范的机动车查验区进行校车查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督促学校或校车企业落实校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责任;
(四)查处各类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运营的校车;
(五)落实校车财政补贴经费、质量监督、进口校车入境检验工作及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等保障工作 。
第八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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