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新华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0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19号;邮政编码:510520 。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江西路248号;邮政编码:523133 。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新华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市、区)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其它省(区、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其它省(区、市)学业水平考试要求、各省选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文件执行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B+C、BC、CC,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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