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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 。据《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 , 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 。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 , 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 。
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 。此外,还有“公用钱”(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 , 而且上不封顶 , “用尽续给,不限年月” 。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 。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边远的小县,尚有七顷 。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户租种,官员坐享其成 。
北宋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 。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为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确的 。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 , 庶几丰泰 , 责之廉隅 。”(《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 。
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 。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 , 有不法者,可废可诛 。”(《范文正公集·答手诏条陈十事》)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 。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 , 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 。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 , 考核升迁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领取俸禄;吏则或出于召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 , 无俸禄,靠克扣、受贿和侵渔百姓为生 。《宋史》对恶吏、赃吏,尤其是狱吏、仓吏、府吏等贪赃掊克乃至致死人命等恶行多有揭露 。
如熙宁三年八月,神宗发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严重,因而下令创立“仓法”,或称“重禄法” , 本着“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 , 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 。但同时又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受贿,“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 , 罪止流三千里 。……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 , 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 。”(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
此后,“仓法”逐步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 。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 。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 。”(《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
“本意”如此善良 , 而实施的效果自然是使官吏们的腰包不断鼓起来,但就“廉隅”而言,却不似决策者主观想象的那样乐观 。“仓法”刚刚实施时,吏畏重法 , 且有厚禄,贪赃恶迹稍有收敛 。《续资治通鉴长编》在记载上述“仓法”的那段文字之后,有一条小注说:“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 。后推及内外吏,吏始重仍法 。”可惜这种情况太少了,而且转瞬即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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