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初二少年刺伤校园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近330万元( 三 )


判决书内容显示,在男厕所,一名学生率先将小蒋撂倒在地后,其余14人一拥而上,对着小蒋拳打脚踢 。根据一审判决书,受到众人殴打的小蒋 , 拿出事先藏好的折叠刀乱舞 。
一审认定正当防卫后
检方抗诉称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吉首市法院看来,这是一起以孙某彬、胡某为首的“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 。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孙某彬仅以“烦躁小蒋”为由殴打小蒋,胡某以“小蒋和他所谓的‘女朋友’(小蒋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为由”殴打小蒋,孙某彬、胡某的行为并不是约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为 。
“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 。”吉首市人民法院称 。
针对小蒋事先准备折叠刀的行为,法院认为,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 “小蒋在被告知要被打、且早读下课后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被多人胁迫到厕所的情况下,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这一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准备 。”
同时,法院还认为,小蒋的反击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反击、反抗的过程中,刺伤了对他实施暴力侵害的陈某林、陈某涛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
吉首市人民法院称,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 , 小蒋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从打架的犯意和伤害行为的实施 , 都是被动、被迫的,虽然期间小蒋问过“你们谁先来” , 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之类的话,但不能改变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动应对的状态及整个事件的性质 。
法院认为,小蒋系受校园欺凌对象 , 孙某彬、胡某、陈某林等15人都是去殴打小蒋或者去“撑场子”,小蒋被十余人围殴时进行自卫,造成实施欺凌的同学受重伤,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小蒋犯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成立,判处小蒋无罪 。
吉首市法院的无罪判决结果,未被检方认同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检察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小蒋刑责,“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
【湖南初二少年刺伤校园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近330万元】吉首市检察院认为 , 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 , 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但小蒋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

湖南初二少年刺伤校园霸凌者被羁押336天,获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近330万元

文章插图



法院准许检方撤回抗诉
抗诉两年后上级检方撤回
终获无罪 但人生轨迹已改变
2022年11月14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小蒋爷爷处获悉,日前,他们收到了湘西州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 , 检方已经撤回了抗诉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该《刑事裁定书》中看到,湘西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湘西州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11月9日,湘西州中院作出裁定 , 准许检方撤诉,吉首市法院此前无罪判决自该《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相关经验推荐